罚款5万元!海安一公司竟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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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案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制定作业方案,经现场测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头部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产案
2023年3月8日至9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3#车间氨氟乐灵原药(PDA)装置提升改造项目、5#车间氟硫草定(DTP)安全环保自动化提升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给予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民币4.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化工(南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案
2023年5月1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南通)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仓库出租给昆山某化工公司储存原料及相关产品。核查发现,该公司在甲类库内储存丙酮,乙类库内储存硫酸、盐酸,其中硫酸共计18572.03kg,属于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为5114.03kg;盐酸共计28174.832kg,属于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为 20388.652kg;丙酮共计6705.38kg,属于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为3105.38kg。执法人员核查昆山某化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现其经营方式为其他经营,不得储存。
某化工(南通)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头部款,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85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1.1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23日至24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液氨站(四级重大危险源场所)内应急物资柜中的防毒面具已过期;液氨区域防爆电子秤金属外壳未接地;CDS车间双氧水防护堤有洞口,未封堵;液氧储罐氧气压力表未采用专用禁油压力表。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头部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9.64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通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3年2月20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乙酸乙酯、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16日,如皋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头部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头部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安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未对承租方统一协调管理以及安全检查案
2023年4月20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安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举报线索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用栅栏锁闭;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某纺织公司用于生产,虽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海安某化纤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五条第(二)项、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电器有限公司铝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案
2023年2月9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抛丸过程中产生铝粉尘,与抛丸设备相联的除尘系统为干式除尘系统,该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二条,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案
2023年3月31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铝粉尘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方式,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干式喷砂机除尘器未采取任何防爆措施;铝水铸造生产区域熔体泄漏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铝水铸造熔炼炉设备周围未设置紧急排放及储存的设施;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一台湿式打磨除尘器插座与照明台灯设置不符合防爆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头部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7.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0.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热能技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热能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公司生产车间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2条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头部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头部百零五条第(二)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7.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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