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2020厂房仓库出租政策解读!
蕞近昆山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工业厂房相关的新政策: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1号)、《昆山高新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列规增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昆山高新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对区内工业厂房出租明确如下要求:
一、配合做好宗地、厂房及租赁企业信息核验工作,已出租项目必须填报“昆山高新区工业项目(租赁厂房)信息表”(附件1),相关信息录入“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平台”。
二、厂房出租前应向昆山高新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平台备案,不得引进“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附件2)内项目,对备案未通过的将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警管理。
三、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遵守“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附件3)相关要求。
四、新出租项目原则上独栋单层厂房出租一户,多层厂房以层为单位出租,鼓励业主整栋出租。
五、鼓励企业引进资源利用少产出贡献大的企业,对被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宗地,将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六、高新区将为各类出租主体和承租企业建立专项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拒不配合或问题企业将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对被认定人将依照“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操作办法(试行)”(附件4)进行联合惩戒。
一、所有已出租项目必须填报信息表,并录入管理平台
二、制定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清单规定了近27类将被禁止的项目,请大家尽快自查自检。(附件2:在本文蕞后已列出)
三、规定了出租和承租双方应该遵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四、政府鼓励整租,减少分租,尤其是小面积分租。
五、鼓励企业引进资源利用少产出贡献大的企业
六、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各类不符合规定的做法,会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在“中国昆山”等网站进行公示,详情请看附件4。
在本文后面附上昆山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请各位业主和租客看看。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客户的企业在这些清单中,就一定要要注意了!
1.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
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6.禁止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8.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
10.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
12.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
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
15.禁止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
16.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
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
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
20.禁止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
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
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
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
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
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
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
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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